《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十一条 为掩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及其收入来源和特点,有下列行为之一,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资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资产转移;
(五)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来源和属性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