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裁判,指明价值导向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强调“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家里有矿”是绝大多数人嘲笑的梗
可有些人为了把梗变成现实
不惜花巨资购买“矿机”开展“虚拟货币”开采活动
想借此机会走向人生的巅峰
但最后,我失去了妻子,折兵了
近日,天心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湖南甲公司退还原告罗162万元,被告范对湖南甲公司名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三购“矿机”
只为机多矿多有钱多有钱多有钱
看到虚拟货币市场不错,想通过挖掘虚拟货币致富的罗先生历尽艰辛,联系了湖南甲公司,并于2021年5月7日、8日、18日与湖南甲公司签订了三份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采购服务合同。
合同规定,湖南甲公司为罗提供5台服务器,总采购价165万元;甲方承诺采矿收入不低于整个网络的平均水平。因技术问题造成罚款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合同签订后,罗某按合同要求将165万元分期给湖南A公司的具体所有者范某。
等了一年,终究上诉法院
罗某以为投资后可以马上“家里有矿”,从此开挂,走向人生巅峰!
但左右,范及其公司没有将服务器设备和软件系统交付给罗,罗也没有获得范及其企业提到的任何投资收入。如果罗醒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指明了价值取向
经审理,天心区法院认为: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虚拟货币交易和“采矿”活动影响中国的基本社会秩序,如环境保护和金融安全。这些活动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应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予以否认。原告罗某与被告湖南甲公司签订了《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采购服务合同》,通过采购采矿机并委托运营获得虚拟货币,获利。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因此,天心区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同时,结合无效合同签订时间、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范向湖南B公司银行转账时间,法院酌情确定机柜租赁期限为4个月。因此,被告湖南A公司租赁机柜造成的损失共计6万元。考虑到双方对本案涉及的合同无效有过错,损失由双方各承担3万元。被告湖南甲公司已收取原告165万元,应退还原告162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湖南甲公司已将涉案挖掘机交付托管地点,并将涉案挖掘机交付托管地点。采矿活动本身有风险,法律和政策禁止。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湖南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根据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范某应将162万元设备款退还给被告湖南甲公司。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起效。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 李学军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耗和碳排放量大,对社会经济贡献率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驱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混乱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降耗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希望大家投资有道,以免最后人财两空。
近年来,天心区法院南托法院始终坚持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注重司法规范的引领作用,着力打造“绿心法院”。通过果断否认虚拟货币“采矿”合同的有效性,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出现了司法“红牌”,不断加强节能降碳,帮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呼吁公众共同关爱绿心家园,促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