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货币导致银行卡冻结-如何解冻?

摘要:法律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42条之(二)所规定冻结情形:“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42条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

投机货币导致银行卡冻结-如何解冻?

PART1:冻卡原因

币圈冻卡的原因主要有政策、法律、公安执行三个方面。

1. 政策上

当下严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资金传销盘,而虚拟货币因为其去中心化和匿名化的特点成为上述犯罪黑钱的天然洗牌渠道,

一旦某个诈骗、赌博团伙涉案被调查,往往会牵连到一大批无辜交易卡的冻结

2. 法律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42条之(二)所规定冻结情形:

“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与币圈常见的加价交易情况恰好近似。

3. 公安执行上

因为币圈

交易生态的特殊

,大额交易、加价交易、场外交易等不同于常规交易模式的情形往往会让相关办案人员

当然地认为案涉交易来路不净

,而在资金冻结方面尚无法律法规进行细致的限制规范,故

公安冻卡几乎没有硬性限制

,只要公安“认为”资金持有人涉嫌犯罪,就可以为了打击犯罪之需要进行冻结。

PART2:处理思路

对于账户解冻,用户需要把握三个点:

确认自身交易合法,不知对手账款来源,积极配合提交证据。

第一,

我们已知公安冻卡往往始于侦查初期,

故此时公安虽然采取了冻卡措施,但并不确定是否冻卡正确、恰当

。对此,只要我们没有进行非法买卖,就应该始终确定地向公安作出

肯定陈诉

以清楚地

摆明立场

第二,

如果我们的对手确实进行了违法交易,那么我们也应该依据事实明确表示不知情以化清关系,明确我方

“不知情”

“未参与”

第三,

我们需要对上诉陈诉

加以必要佐证

,根据公安要求准确提交相关材料。

投机货币导致银行卡冻结-如何解冻?

PART3:具体措施

(一) 找银行了解冻卡原因

冻卡后需要先

等待3日

观察,若3日后没有变化则应当首先联系银行了解冻卡原因。一方面,需要确定

申请冻卡的侦查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另一方面则需要询问因

哪笔款项致使账户被公安冻结

在了解到上述基本情况后则进行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准备。

需要对涉案交易进行证据收集

,明确交易的原因、类型、对手信息并准备基本的证据,当然有时银行也不确定具体涉案冻结款项,冻友亦可直接询问公安后再行准备证据。

(二) 自行或者委托律师联系公安说明情况

当冻友联系上公安后,

应当先和公安确认被冻资金基本情况

,包括账户名称、涉案款项、冻结原因等并在此基础上作针对性解释。因为直接办案人员未必对虚拟货币有深入了解,而币圈的交易生态亦较为反常,故并

不建议冻友直接表明案涉款项用户虚拟货币买卖

,可以考虑以在网上出卖虚拟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描述。

如果公安告知交易对手方资金系违法所得,

只要我方并不知情就应作出明确声明

,同时表示愿意提供银行流水、交易时采取的恰当注意手段、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予以佐证,并按照公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要求前往公安局作笔录,则建议冻户尽量推辞,

争取先提交书面材料解决

,若有必要,则考虑

寻找律师陪同前往

(三) 自行或者委托律师提供解冻材料

一般而言,公安冻卡并不是对单笔涉案金额的冻结,而是对

整个账户

的冻结,故相关资料应当向公安反应两个情况:第一,我方并

不知晓

案涉款项来源非法且对于交易并

无过错

;第二,其他被冻资金

具有合法来源

可以考虑先行解冻。相关材料一般包括:

1.

半年的银行流水;

2.

链上转账记录;

3.

交易平台订单记录(显示交易时间、内容、对手信息);

4.

交易中的聊天记录;

5.

交易中采取的kyc措施;

6.

交易价格和数字货币价格的横向比较;

7.

与对手方的交易次数;

8.

个人收入证明;

9.

卡内其他资金合法来源证明等。

在上述材料可以证明我方就交易对手资金系违法所得并不知悉的情况下,可以一并提交《解冻申请书》。

上述材料的收集和《解冻申请书》的书写可委托专业律师辅助处理。

PART4:相关法律法规

1. 《刑事诉讼法》144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42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故此种冻结可能仅是公安在办案初期进行的必要风控,待确认账户交易安全后将自动解冻。

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作者:诺诚律师团队

来源:元宇宙法律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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