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开发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或者要求开发人员以支付一定费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开发人员开发相关人员加入,根据开发人员的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开发人员数量(包括物质鼓励和其他经济收入相同)谋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开发人员支付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支付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开发有关人员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开发人员开发相关人员加入,形成线上线下关系,根据线下销售业绩支付线上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 在此过程中,反复提到层次关系的概念,某些规则构成层次关系只是许多传销中的一种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