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设计虚假的股票交易软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罪犯制作了虚假的股票交易软件,通过商业融资保证金交易平台,以知名期货公司和其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推广该平台。
虚构的平台可以通过大量的股票交易业务误导客户在平台上存入大量的资金,实施虚假的股票交易欺诈活动。
2、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来提高虚假网站的关注度。为了提高虚假购物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量,扩大业务量,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的“竞价推广”业务,将虚假网站放在搜索引擎的显著位置,诱使客户“上钩”。
3、假称增加信用额度。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百度推广、QQ等网络平台发布无担保小额贷款、增加信用卡额度等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诱使受害人上当受骗。
一旦有人联系,犯罪分子假冒是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实施欺诈活动。
4、模仿电视节目中讲述的犯罪方式进行诈骗。为了发财,犯罪分子实际上模仿电视节目中的犯罪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受害人一旦“入套”,犯罪分子就会编造各种谎言进行连环诈骗。
5、虚构准备慈善捐款。罪犯通过QQ扮成富人,通过QQ变成富人 在同一个城市交朋友寻找受害者并获得信任。
以“慈善捐款”为诱饵捕获受害人后,其他同伙扮演富人身边的“知名律师”,要求受害人以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为由缴纳税费、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被害人上当受骗打钱后,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迅速转移到自己的“安全账户”。
6、假快递售后服务。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快递公司票据信息,选择有退换货需求的客户后,犯罪分子以假售后人员、公司经理等身份联系客户。
以帮助退换货的名义,要求受害人支付400元左右的退换货保证金,并以银行扣除手续费、公司会计开票面额不同为由诱使受害人继续汇款。
目前网络诈骗手段主要有四种:
1、犯罪分子通过电子邮件假冒知名公司,特别是假冒银行,以系统更新的名义诱骗无知用户点击进入假网站。
并要求他们输入自己的账户、在线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如果客户粗心大意,罪犯可以使用欺诈账户和密码窃取客户资金。
2、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聊天,以网民身份低价销售网络游戏设备、数字卡等商品,诱使用户登录嫌疑人提供的假网站,输入银行账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
如果客户粗心上当,犯罪分子利用骗取的账户和密码,非法占用客户资金。
3、犯罪分子利用一些人喜欢下载和打开一些来源不明的程序、游戏、电子邮件等不良互联网习惯,有可能通过这些程序和电子邮件将木马程序放入客户的电脑中。
一旦客户使用这台“中毒”计算机登录在线银行,客户的账户和密码可能会被罪犯窃取。
当人们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网时,木马程序可能会提前埋伏在网吧电脑中,在这种环境下,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也可能被盗。
4、犯罪分子利用大家的麻烦,把密码设置得太简单,可以通过测试个人生日来猜测人们的密码。
拓展资料: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一般诈骗罪一致,因此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也分为以下两类。
一、个人诈骗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金额犯罪。侵权人选择诈骗骗取公私财产,需要达到“金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并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案件实际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2000元的,属于“金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产3万元以上,属于“巨额”。
3、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节。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欺诈的备案标准:根据侵权人参与共同欺诈的数额确定犯罪数额,并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市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情况,在“2000元至4000元”、在“3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各自确定本地区实施的个人诈骗“金额较大”、“巨额”。
单位实施欺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金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全书-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