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质押共识机制下,虚拟货币系列(22)挖矿产生空气币吗?

摘要: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虚拟币的挖矿都是采用POW挖矿的共识机制。但事实上,虚拟币有无价值跟其所采用的共识机制无关,搞清楚这个区别,就不会因为某种虚拟币采用质押挖矿的共识机制而径行得出“空气币”的错误结论。...

虚拟货币系列文(22)

权益/质押共识机制下挖矿产出的虚拟币都是空气币吗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一、挖矿共识机制与虚拟币是否有价值(是否属于空气币)没有直接关联

实务中,办案部门一直有将区块链技术和虚拟币项目区分开的倾向。这种经验在办案过程中也屡试不爽,只要项目方的虚拟币是经过后台数据修改或设置可以直接产生的而不是需要挖矿产生的,那么必然意味着是跟区块链技术无关的,也是没有任何价值的,项目方的项目就是空气币,肯定能套一个罪名给项目方,比如传销、非法集资等罪名。

这种观点成立的前提是,所有的虚拟币挖矿都是需要通过“计算”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类似于比特币挖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专业说法是“工作量证明”即POW挖矿,此时的挖矿需要耗费大量的电力和时间。

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虚拟币的挖矿都是采用POW挖矿的共识机制。以以太坊为例,在以太坊完成巴黎升级(Tht merge)以后,也已经由POW转变为POS挖矿,即质押挖矿的模式,此种挖矿模式不再是需要实体矿机耗费电力和时间来实现虚拟币的产出,该种模式下是以质押加密资产的数量来获得区块链记账权利,从而获得虚拟币奖励,消耗的算力资源较小。

在权益/质押共识机制下,虚拟货币系列(22)挖矿产生空气币吗?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耗费大量电力和时间的POW挖矿产生的虚拟币是有价值的,那么不需要实体矿机不需要消耗大量电力的POS挖矿产生的虚拟币是不是就是没有价值的“空气币”的范围?

事实上,很多办案部门一直没有搞清楚两个概念的区分,就是挖矿共识机制和虚拟币的价值有无是没有直接关联的。

既往的办案认知,为什么认为比特币的实体矿机挖矿是有价值的,为什么不是空气币,多数理由是实体矿机的“挖矿”行为包含了“人类劳动”,因此因为人类劳动产生的“虚拟币”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具有价值的。

但事实上,虚拟币有无价值跟其所采用的共识机制无关,搞清楚这个区别,就不会因为某种虚拟币采用质押挖矿的共识机制而径行得出“空气币”的错误结论。

既然虚拟币的价值跟共识机制无关,那么虚拟币的价值来源于何处?

根据目前虚拟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趋势,虚拟币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

1.物以稀为贵产生的价值

正如古时的人们一样,贝壳可以因为其获取的难度大,而被人民作为货币来购买货物,此时贝壳因为其本身的稀缺性而具有价值属性。在虚拟币领域,诚然我们国家目前的监管政策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是也至少是认可其本身具有“商品”属性,那么既然是商品,也必然存在价值。而比特币的主要作用是被作为储值和交易的稀缺中间物而获得价值。

2.能为用户提供使用功能而获得价值

这种类别可以区分为几种主要类型。

在权益/质押共识机制下,虚拟货币系列(22)挖矿产生空气币吗?

一种是在去中心化的组织(DAO)中可以参与DAO的治理,比如之前火热的peopleDAO的投票,通过使用代币投票赞成或反对某个提案的方式来实现自己对于DAO的治理权;

一种是平台本身的代币可以在平台内流通使用,比如在链游中,可以用来购买平台内的宠物、土地、建筑等虚拟物品;

一种是作为证明自身是平台、应用的所有者的凭证,在可以向收取手续费的平台,拥有的某种代币数量越多,就代表着对于平台的所有权越高,自然在参与手续费的分红时会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权益/质押共识机制下挖矿产出的虚拟币都是空气币吗

空气币应该如何定义?

搞清楚哪些虚拟币是空气币的前提了解清楚办案部门认为质押权益/质押共识机制下挖矿产出的虚拟币都是空气币的逻辑是什么。

在很多办理的案件中,办案民警经常提出的疑问是,既然没有实体矿机挖矿,那么项目内的虚拟币不就是通过后台控制和修改数据而来的吗?

有一个前提需要承认,如果一个虚拟币的产生和数量完全可以依靠个人意志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而来,那么这种情形肯定属于“空气币”,在本人办理的案件中,大多数的质押挖矿类型案件被认定为传销的经办案例中,项目方虽然宣传的是在进行真实的“质押挖矿”区块链项目,但是项目实际上与区块链技术毫无关联,项目方的操纵者完全可以在后台实现某个特定账户的虚拟币的数量任意增减,而且用户之间的虚拟币交易也不存在区块记录,在这种案件中虚拟币的产生完全受到个人控制,与权益/质押共识机制挖矿发行虚拟货币的规则完全不同。

权益/质押共识机制下挖矿产出的虚拟币为何不是人为操纵的情形?

这里讨论的是真实的采用权益/质押共识机制挖矿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中,很多项目的虚拟币在发行之初就已经通过以太坊的智能合约固定了总量和发行规则,而一但在智能合约中确定规则,任何人都不能再改动。在后续的运行过程中,要求质押的节点质押一定数量的虚拟币才能参与交易的验证、记录和可能有的投票权利,质押的数量越多,投票的权重越高,而相应的获得的新产出的虚拟币的数量也多,此时新产出的币就是“挖矿”所得。而挖矿的产生的新币分配规则都在发行之初在智能合约设定,后续的运行过程无法人为干涉。在该种运行规则之下,即使是项目的创始人也无法通过个人电脑进行某些账户的虚拟币数量的随意增减和改动,此时该质押挖矿项目已经脱离人为操纵,仅依靠智能合约运行。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权益/质押共识机制”下挖矿产出的虚拟币都是空气币。只有那些以“质押挖矿”为名,而实际上不依靠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伪区块链”项目,仅依靠人为操纵,以虚拟币为非法集资、传销道具的才属于没有任何价值的“空气币”的情形,而这种往往会以虚拟币为犯罪工具,是可以根据其具体特征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集资等罪名来进行刑事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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