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江帆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虚拟货币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重要且棘手的问题。他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以更好地完善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理制度。摘要: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制度。江帆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
江帆指出,虚拟货币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逐年增加,因受到诈骗、敲诈勒索、洗钱以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的影响。然而,由于虚拟货币与传统财产属性不同,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处置方式无法满足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变现等活动的需求。
江帆呼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并呼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同时,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再次被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