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数字货币洗钱案3800万:95后4名倒卖泰达币,抽取11万元怎么量刑?

摘要:2019年4月,李原、蒋委等人从深圳转移至长沙,并继续在长沙的出租屋内进行倒卖泰达币的操作,并于6月份以出资分润的同样方式发动肖大光(化名)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操作。2020年6月16日,罗某转了5万元到该APP提供的户名为肖小光建设银行卡账户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子 北京报道“去年来去忙,为别人做婚纱。”

他因非法获利4.5万元被判入狱一年半。除没收违法所得外,他还被罚款1万元。他背后的诈骗团伙安然无恙地拿着“漂白”的USDT(泰达币)。这是李元(化名)26岁的生活,其余3人被他直接或间接拉进来也是一样的结局,4人洗钱3800万元。

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犯罪继续下降,以电信欺诈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主流犯罪。今年4月,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忠义在国家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人工智能智能、GOIP、远程控制、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信网络、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升级。

刘忠义表示,从资本渠道来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和公共账户洗钱的比例有所下降,大量使用运营平台和数字货币洗钱,特别是使用泰达货币,危害最严重。

同月,中国判决文件还披露了湖南省株洲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元、江(笔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二审判决”,审判文件详细介绍了欺诈团伙使用泰达币洗钱的操作模式,以及“炮灰”的形成。

2.8千分之二的佣金

2018年12月,23岁的李元加入了深圳一家名为“卡斯纳”的公司。他的学士学位开始显示出他的优势。该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利用公司和他的储蓄卡通过互联网销售泰达币来帮助他人洗钱,然后赚取佣金。

具体操作是,李源在火币APP中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泰达币,并转向“pex“订单接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根据李源账户中泰达币的数量发送订单,账户资金将发送到李源账户绑定银行卡支付李源泰达币。

当李元通过平台将泰达币转售给客户时,价格将比在火币上购买时高出2分左右。因此,李元可以在平台上获得约200元的7万元账户资金订单。

操作前,李源需要在平台和火币APP中注册,绑定自己的储蓄卡进行接单操作。

在打击整顿电信诈骗、加强反洗钱监管的趋势下,这样的“生意”注定不会持续太久。

2019年1月至2月,李元的多张银行卡被执法机关冻结,相关受害人报案称钱转入其名下的储蓄卡,公司同事的银行卡也被冻结,老板解散了公司。

企业的解散和银行卡的冻结并没有让李元放慢脚步。

2019年2月,李原拉1996年出生,继续在平台上转售泰达币。在深圳的出租屋里,李原负责提供资金,而蒋委则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负责运营。李原和蒋委按4获利:6分配。

“有些人之所以愿意从一个知名度较低、价格较高的平台上投资购买泰达币,是因为它购买的资金不正规、不合法。”蒋委后来承认,虽然他知道购买泰达币的资金不正常、不合法,但他欠网贷,想这样赚钱。

2019年4月,李源、蒋委等人从深圳转移到长沙,继续在长沙出租屋倒卖泰达币。6月,他们以同样的方式发起肖大光(笔名),用自己的储蓄卡操作。

获得“赚钱秘籍”后,肖大光开始独立。

2020年3月,1997年,肖大光将这一方法教授给了年仅18岁的肖小光(化名)。他们共同出资,利用肖小光的银行卡绑定平台转售泰达币。利润由肖大光和肖小光支付:6分配,直到2020年9月。

根据上述四人后来的供述,他们都承认,当他们知道平台上的钱时,他们是非法的。钱转入卡后,储蓄卡可能被冻结。

随着会计资金背后的受害者越来越多,执法机关开始采取行动,附着在欺诈产业链上的“炮灰”首当其冲。

2021年4月1日,李元被逮捕归案;2021年4月7日,蒋委被逮捕归案;2021年4月11日,肖大光、肖小光主动投案;另外两名同伙在逃。

经调查,李元使用4张储蓄卡实施上述行为,转入834万元以上;江委使用13张储蓄卡实施上述行为,转入781万元以上;肖使用5张储蓄卡实施上述行为,转入1577万元以上;肖使用4张储蓄卡实施上述行为,转入611万元以上。上述4人单边交易流水总额达到3800万元。

最后,李元从中非法获利4.53万元;蒋委从中非法获利1.31万元;肖大光从中非法获利3.85万元;肖小光从中非法获利1.03万元。总违法所得10.72万元。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8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判决上述4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主从犯之分;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此外,李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款1万元;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万元;姜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款5000元;肖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3000元。

判决结束后,李元和江委员会拒绝接受,提出上诉。其中,江委员会和辩护人提到,客观上,江委员会销售泰达币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江委员会从事泰达币销售不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未核实,一审判决根据江委员会全部流动资金781万确定其非法收入错误。

3800万元走账资金来源

为什么会有关于“上游犯罪未经核实”的辩护?这也要从流水资金的来源入手。

在近3800万元的交易流程中,法院可以确定有明确受害人的诈骗金额仅为31万元。

例如,2020年6月11日15时,受害者罗某下载了一款名为东亚证券的APP进行股票交易,并在APP上填写了信息。2020年6月16日,罗某将5万元转入APP提供的账户名称为肖小光建设银行卡账户。17日,罗某发现下载的APP无法登录,微信也被屏蔽,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这是上游犯罪行为之一。诈骗资金数额与平台上小光账户上泰达币价值成功匹配后,上游诈骗账户显示为小光账户。当诈骗资金进入小光账户时,诈骗团队将泰达币隐藏在暗网中。

2022年初,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讯被告、听取辩护人意见,觉得案件事实清楚,最终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已经结束。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中表示,李元、蒋委、肖大光等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通过运营转售泰达币,客观上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提供了支付结算协助。

在入罪门槛的确定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或者非法收入超过1万元的,情节恶劣”;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协助目标是否符合犯罪水平,但相关金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诈骗公私财产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

“无论是支付结算金额还是非法所得金额,情节都很糟糕,共有31.2515万元被欺诈资金流入,协助目标达到欺诈犯罪的门槛。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元、江委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恶劣,协助目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达到欺诈犯罪的门槛,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要求。

此外,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李源、江委等人根据会计金额,即银行流量的千分之二、八提取利益费。因此,一审判决以单边交易流量为依据,追回违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刘忠义还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电信网络欺诈犯罪中,欺诈集团领导通过海外社交软件,指挥国内人员从事APP生产开发、排水推广、销售信息、转账洗钱等违法犯罪,国内外联系紧密,跨国组织犯罪特征日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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