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讨论诈骗类犯罪案件时,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行为人,第二被害人。为此,就需要通过审查行为人、被害人外在表现并结合其他客观证据认定其主观认识和根本目的。对于经营者(无论交易平台还是出售者)而言都是在追求利润,并非直接非法占有买受人的财产。...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虚拟货币或nft中的逐利性和错误理解
生活中存在各种欺诈或欺诈行为,刑法规定的财产侵权、金融欺诈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或多或少存在欺诈或欺诈行为。例如,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中,侵权人虚构产品合格或者隐瞒产品不合格的事实,欺骗消费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诈骗罪是一种普遍犯罪,在此基础上,涉嫌诈骗或者欺诈的其他犯罪都是特殊规定。
当我们讨论欺诈案件时,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开始,第一个侵权者,第二个受害者。识别欺诈罪的主要工作是探索行为人的目标和对受害者的理解。但两者都没有暴露出来,甚至具体的表现也与主观目的完全不同。因此,有必要审查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具体表现,并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确定其主观理解和根本目的。
一、区分逐利性和非法占有目的
盈利能力反映在通过产品交易获得其升值利益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而不支付对价或支付较小的对价。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侵权人交付对价产品的,一般是经营行为。即使商品的价格与实际价值有很大的不同。换句话说,产品的价格可能与其实际价值没有很强的相互关系,也不能轻易根据价格进行定罪和处罚。
数字网络时代特别容易出现价差过高的情况,比如nft、虚拟货币等。虚拟货币的开采成本可能远低于其交易价格,从传统观念来看,价格与相关产品的实际应用价值没有很强的对应关系。但任何商品都是人为赋予其价值的,只是从哪个角度来审查。有形物体直接提供实用价值,但虚拟产品提供的使用价值相对较弱。例如,比特币的价值不仅可以通过实用性来审查,而且自然不能仅仅通过采矿成本来衡量。
在申请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打破对传统商品价值和价格的强烈认知。关于nft的交易越来越频繁,这种业务可能比传统商品在一定时间或领域的交易非常频繁。但不仅仅是因为高差价很容易接近欺诈犯罪。
笔者之前申请过几起被认定为保健品、药品经营诈骗罪的案件。办案机关认定涉罪的参考标准之一是差价问题,认为衬托产品功效、赚取数十倍利润的行为是欺诈。但在虚拟货币、nft等领域,这种赚取高差价、高佣金的情况习惯了。经营者(无论是交易平台还是卖方)都在追求利润,而不是直接非法占有买方的资产。了解行业环境、产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区分欺诈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
另一方面,买方可以根据市场或对未来市场的判断自愿购买虚拟货币或nft。也许他们在购买商品后一段时间内一文不值,但他们不能否认自己的价值,也不能否认未来可以预期的价值。更重要的是,买方自愿购买,愿意冒险。这是市场规则,不能盲目以欺诈罪论罪。
2、不了解市场不能等于陷入错误的理解
在欺诈犯罪案件中,有一种理解是,如果人群是老年人,他们更倾向于根据欺诈犯罪进行犯罪。但在新兴的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商品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实物商品,其价值不再局限于生活和工作等实物商品的需要。
例如,nft或虚拟货币反映在一系列数字产品中,事实上,交易价值通常是不可想象的。从实际的角度来看,目前确实有限。此外,这些商品经常出现过山车式的涨跌,所以买家很容易认为数字产品毫无价值或价格暴跌被欺骗。
虽然虚拟货币或nft确实只反映在一串数字凭证上,但它具有独特性、真实性、可验证性和可交易性。即使演员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夸大价值或欺诈行为,也不一定认定它构成欺诈犯罪。
根据刑法阶级理论,受害人在交易过程中作出承诺,有违法原因,即使行为符合犯罪要求,也不能定罪处罚。
在诈骗犯罪中,审查受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审查是否有非法阻止的原因。因此,在nft中、在虚拟货币管理案件中,必须审查受害人的理解。
如何检查其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能根据受害人的解释,更不能因虚拟收藏或虚拟货币价格下跌而客观归罪。
在欺诈犯罪案件中,这种区别并不明显。如果更明显的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传销犯罪的参与者可以意识到虚拟货币或nft的价值,并希望从参与活动中获利。一般来说,没有因为错误的理解而处分财产,而是为了明确的理解和盈利的目的。
就诈骗犯罪而言,也是如此。